但假的终究是假的

       为人不可不诚信, 否则靠骗术处世只会让自己遭到惨败, 因为诚实是做人的基本品性, 而欺骗者最后一个欺骗的对象是自己。

       在许多人心里, 认为" 老实的人吃亏" " , 老实就是无用的代名词" , 这种偏见其实是非常有害的, 过去企业管理的经验中有" 三老四严" 之说" , 三老" 就是" 做老实人, 说老实话, 办老实事" , 无数事实证明, 诚实的人并不吃亏。

       世界上假的东西很多, 它们在一时间也确实蒙蔽了不少人, 但假的终究是假的, 经不起真实的考验。我们要达到成大事的目的, 靠欺骗手段可能会一时奏效, 但远不如诚实更有用。

       诚信的人并不吃亏; 自以为聪明, 自以为得意, 爱骗人的伪君子, 最终不会成就大事的。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的价值作为人对自身与法律的关系的一种主观体验必然存在于人与法律的关系之中, 是人与法律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人与法律之间的这种相互作用也就有助于深入认识法律价值。法律是人类千百年来社会实践的产物, 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 它产生于人的精神活动, 属于劳动的精神产品。

       人创造了法律, 法律又作用于人, 满足人的需要

       既然法是人的价值创造物, 法就应该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法的内容、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都带有明确的目的性。就满足社会某种需要而言, 法始终是一种工具、一种手段, 它的内容是具体的, 它的目的也是具体的。如果说,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不同的利益、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 那么, 法也就必然需要在相互否定的利益之间、互相对立的利益群体之间、直接对抗的阶级之间进行平衡与选择, 以使这种对抗继续维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 法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取决于个人的物质生活, 即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 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和状况。在一定社会中, 法律的属性、目的与作用总是一致的, 它们决定了法律价值的有无及大小, 从而确定了法律价值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关系, 揭示了衡量法律价值的一个根本标准的客观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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