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地前来游览的情况下

       旅游者在作出旅游的决定时, 他同旅游目的地总是处于不司的地理位置, 是有一定的空间距离的。因此, 旅游者外出旅游, 首先必须完成从定居地到旅游目的地的空间移动。这种转移, 除步行外, 还必须借助交通工具才能实现。因为徒步行走, 体力消费太大, 非一般人所能承受, 特别是难以逾越巍峨的高山、无垠的沙漠、辽阔的海洋, 甚至小溪和山丘。所以, 不管是古代旅游还是现代旅游, 交通总是实现旅游活动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只有交通工具发到日趋便利、迅速、安全的情况下, 大规模的旅游活动才有可能。对旅游者来说, 距离有几种内涵。一是实际长度的距离; 二是时间上的距离; 三是经济上的距离; 四是心理上的距离。若旅游交通速度快, 即可缩短时间上的距离。旅途时间越短, 旅游者行程中的食宿费用开支则越少, 经济上的距离也相应缩短。随着时间上和经济上的距离缩短, 旅游者很自然产生一种" 变近了" 的感觉, 也就等于缩短了心理上的距离。这种心理距离的缩短, 对促进旅游动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旅游是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的现场消费, 只有旅游日的地的可进入性使旅游者能大量地、经常地前来游览的情况下, 各类旅游接待设施和服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才能实现它们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该地的旅游业才会有不断扩大和发展的可能, 而这一切, 都取决于旅游交通的发展。所以说, 旅游交通是发展旅游业的命脉, 现代旅游业是在现代交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古代,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 交通工具主要是靠人力、畜力和自然力运行的简单舟车, 因而旅游的区域和规模都受到极大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铁路和海运事业的发展, 标志着现代旅游业的到来。飞机的出现使旅游业再次发生革命, 从此, 国际旅游业便以空前的规模蓬勃发展起来。随着高速公路的出现, 高速列车、大型喷气客机及汽车的不断更新, 大型豪华游轮的使用, 大大缩短了旅游活动的空间距离, 节约了时间, 而且旅游活动变得更舒适、更安全, 使得旅游人数越来越多, 旅游规模不断扩大, 可见, 旅游交通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对法作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

       我认为, 对法作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的确是不现实的, 同时也是不必要的, 因为东西方学者往往采取不同的研究视角和方法, 并且社会政治立场也大相径庭。而在我国当前, 法的定义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上的指导地位, 也就是说, 作为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概念, 法的定义更应该正确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经验, 坚持正确的理论指导, 结合新的历史条件, 反映国内外研究的最新成果, 较全面地反映法的多种联系和属性, 既反对形式主义、国家主义的倾向, 也反对否定法律形式的特征的倾向。

       基于此种认识, 并综合前述各种对法的定义, 笔者拟对法的定义作如下表述: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以权利义务为核心、以公正和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 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正义与秩序的工具。

       这个定义考虑到了法的普遍属性、主观属性、客观属性、阶级属性、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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