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就可能出现执法者僭越职权
在法的适用中, 法的价值评价直接影响着法律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积极性, 影响着法律执行的价值状态。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法律现象的价值认识对其执法行为具有重大的影响。当然,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 执法人员执法中对法现象的价值评价应受法律制度中体现的价值观念的制约, 并自觉服从和实现立法所赋予的价值精神。否则就可能出现执法者僭越职权, 变相立法, 出现畸形的" 法官立法" 的现象。所以, 有法学家认为:" 先进的法律制度在司法程序中倾向于限制价值论推理范围, 因为以主观的司法价值偏爱为基础的判决, 在正常情况下要比以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规范为基础的判决表现出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与不可预见性。"
法官们在解释法时往往必须弄清楚构成颁布与认可它们的基础的目的和价值论方面的考虑。对法律制度与社会制度所固有的价值评价进行这种考察, 显然与司法机关主观设定的价值模式不同。
执法者在执法中的价值评价应受制于法律制度本身固有的价值模式, 但是在法律制度的价值倾向无法确定, 或有多种方案、多种解释时, 选择何种价值这就不能不依赖执法者的价值评价了。在法律制度既定的价值倾向之下, 执法者的具体价值判定也还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执法者的价值评价。总之, 可以肯定并必须予以强调的是, 执法中的价值判定必须尊重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固有的价值倾向, 而不能听任执法者的自由价值评价。执法者的法的价值评价只有在法律制度固有的价值倾向之下, 在固有的价值倾向未及的领域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
凭借思维轨迹的认知优势评估选优缩短创造路程
这是和上述行为紧密相连的行为。由于在该阶段中创造行为已转入拟订新的最佳方案阶段, 所以此时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充分发挥创造见识的多种路线的" 认知优势" 对决策方案评估选优。但是评估选优工作经常是千头万绪、杂乱无序的, 领导者会遇到很多干扰也在所难免, 所以应鼓励思维沿多种轨迹前进, 如此不仅可避免对不同认知对象进行广泛的比较和筛选, 而且还可绕过一些路障, 收到事半功倍之奇效。
如该案例的方案优选过程:前些年, 某省属大型企业遇到国内市场不景气、产品滞销以及原料来源近期内难以解决两大难题, 企业濒临破产。为了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企业决策机构根据各种情况资料分析, 拟定了以下四个备用方案:a 该面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b 转产心产品; c 从国外进口原料, 产品也主要销往国外; d 参加兄弟省份一家颇有竞争力的联营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对上述方案进行评估选优, 慎重地权衡利弊得失和实施上述各个方案的可行性, 最后从中选择了一个最佳方案:近期内改变旧产品的型号和原料结构, 同时积极做好转产新产品的准备工作, 力争两年内将新产品投放市场, 这一新方案实际上是a 、b 方案的" 杂交" 。实施结果, 该企业果然起死回生, 很快扭转了被动局面。
由此我们可知, 设计各种可能的方案并不困难, 困难的是该选择走哪条" 路" 。这就要求领导者不仅要有胆有识, 还要领导者能充分发挥多种思维轨迹的" 认知优势" , 使自己的创造见识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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