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规范如何制定

       法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 属于思想意识范畴。法的体系如何建立, 如何变化; 法的规范如何制定, 制定些什么, 都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尽管法具有很大的客观性, 并以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为自己建立的基础, 但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的方式与程度, 却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在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 完全可能有不同的立法; 同一国家的不同立法者制定的法, 也可能有极大的差异。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状况, 一个根本的原因, 就在于法具有主观的性质。在法的实施中, 法如何适用, 如何遵守, 如何监督, 都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

       抽象的法即是指最宽泛的法。这种法不是就某个法的制度或规范而言的。它是指法的总体。是对所有的法的一种概括。是指整个人类社会的一种广泛的法存在。它包括各个时代、各种类型、各种传统的法。

       具体的法的价值客体, 当然是指特定的法典、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款等。这些都是法律的具体构成部分。作为法的一定表现形式, 他们都包含并体现着一定的法的价值, 都可以由人们对其进行法的价值评价。

       要尊重智囊团的独立性

       智囊团的主要职能是为领导者提供决策的依据。如果领导者不让智囊团保持独立性, 那么智囊团存在的意义也就没有了。所以为了保证决策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领导者无论在设计方案阶段, 还是在追踪决策阶段都要使智囊团保持独立地位, 相信专家而不迷信自己, 特别要珍视智囊团提出的批评和不同意见。因为智囊团离现实利害关系较远, 又排除了一切人事关系等权力因素, 它的意见比直接部门的意见更有价值, 因此要特别重视。

       美国通用公司领导者的做法就比较值得领导者借鉴和学习。案例如下: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杜拉克1 9 4 4 年受聘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 任管理决策顾问。第一天上班时, 公司总经理斯隆就对他说:" 我不知道我们要您研究什么, 要您写什么, 也不知道该得到什么结果。我惟一的要求, 只是希望您将您认为正确的东西写下来。您不必顾虑我们的反应, 也不必怕我们不同意。尤其重要的是, 您不必为了使您的建议易为我们接受而想到调和折衷。在我们公司里, 谈到折衷, 人人都会, 不必劳您大驾。但您当然可以折衷, 只不过您必须告诉我们' 正确的应该是什么' , 我们才能有' 正确的折衷, 。由此可以看出, 斯隆之所以被西方管理学界誉为" 现代化组织天才" , 看起来也不是被轻易冠上的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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