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学式的教科书中所讲的许多案例

       在我国, 法律发现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严格来说, 规章不能作为法律发现的渊源。

       法律发现会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

       第一, 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相比较是典型案件, 则法官可能会发现明确的法律( 需要说明的是, 现实主义法学否定法律具有明确性, 这是不全面的认识, 因为成文法与案件相遇, 有时确实存在着事实与法律大体一致的情形, 否则法治理论则可能完全是空想) , 那么, 法官进行直接的法律推理便可以实现法治。概念法学式的教科书中所讲的许多案例, 都是典型的例证。

       第二, 如果是疑难案件, 法官则会发现法律的另外两种情形:一是不明确的法律; 二是法律在此领域根本没有任何规定从而出现法律的漏洞。对前一种情况, 法官应努力弄清楚法律的规范意旨, 其目的就是把不清楚的东西解释清楚, 发现隐含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对后一种情况, 由于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审判案件, 则可采取对漏洞进行价值补充、类推解释。当然, 在不同的法律实践领域中, 同一具体法律方法的运用会有差异, 如刑法中由于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 就不允许采取类推方法。

       决策艺术运用与提高领导者个人素质相结合

       决策问题的解决, 双赢决策的形式, 并不仅仅是依靠巧妙的决策艺术方法就可以解决的, 它同时也和领导者的个人素质密切相关, 尤其是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和时代的日益变迁与发展对领导者的个人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新形势下的领导决策者应该有系统而活跃的思维和敏锐的观察力, 富有战略头脑和大无畏的气魄; 要掌握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和社会科学的渊博知识和运用新知识的能力; 要头脑清醒、审时度势, 认清形势特点和发展趋势, 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对较高层的领导决策者来说, 还应有较高的统筹全局、分析综合问题和部署工作的能力; 有" 不惟书、不惟上、只惟实" 的科学态度和丰富的实际经验, 还要有敢于担风险的魄力以及贯彻到底的坚韧不拔的精神等等, 这些方面都是进行决策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也是具体的决策艺术方法所无法代替的。

       当然, 我们也知道, 提高个人素质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这就要求领导决策者不仅要学习和更新科学文化知识, 博采众长, 扩大自己的知识储备; 还要到实践中去燃烧, 到群众中去汲取营养, 增长才干; 通过实践, 不断总结经验, 学习补充新的知识, 通过实践一认识一再实践这样的循环往复, 从而使决策水准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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